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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
    王唯怡

  • 當事人
    台灣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亞狀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52號原   告 台灣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 傑 被   告 亞狀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74 萬2,07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萬1,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8萬1,300 元(伍拾捌萬壹仟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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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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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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