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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73號

原告
喜特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振寬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喜特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永吉、黃永富、黃添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參萬伍仟伍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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