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50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02號
- 原告
- 璉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盈璋
- 被告
- 力豪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義晃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貳萬伍仟壹佰伍拾叁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零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貳仟伍佰柒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