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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3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毛彥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30號

原告
劉俊邑

上列原告與被告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48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9,25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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