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7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74號
- 原告
- 鼎裕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環
- 被告
- 安口食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陽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6,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