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吳幸娥
- 法定代理人白燿順
- 原告克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51號聲 請 人 克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燿順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之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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