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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吳幸娥
  • 法定代理人
    白燿順

  • 原告
    克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51號聲 請 人 克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燿順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之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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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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