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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6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5號

原告
廖新發
原告
陳明在
原告
胡文祥
原告
黏芳玲
原告
曾聖康
原告
陳魏盆
原告
李秀慧
原告
林美雪
原告
廖政乾
原告
許燕洲
原告
張麗滿
原告
張金明
被告
宗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盛
被告
佑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原告曾聖康、廖政乾、許燕洲、張麗滿未於民事起訴狀蓋章或簽名。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每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各自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且原告曾聖康、廖政乾、許燕洲、張麗滿並應補正起訴狀蓋章或簽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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