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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5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51號

原告
本本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睿龍
原告
社團法人台灣插畫師協會
兼法定代理人
劉睿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聿雙律師
被告
楊勝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本本國際有限公司605 萬元及利息部分。(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劉睿龍50萬元及利息部分。(三)被告應給付原告社團法人台灣插畫師協會100 萬元及利息部分。(四)被告應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蘋果日報、自由時報第一版以黑白版面面積15公分乘以25公分之版面,登載如起訴狀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各1 次,字體大小為「道歉啟事」以24級超黑字體刊登,其餘部分以16級字體刊登。是本件聲明第1 、2 、3 項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5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5,745元,又原告聲明第4 項請求登載道歉啟事部分,,此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745元(計算式:75,745+3,000 =78,74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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