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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莊佩頴
  •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 原告
    吳宥萱
  • 被告
    鼎鼎聯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62號原   告 吳宥萱 被   告 鼎鼎聯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萬5,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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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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