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8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82號
- 原告
- 阿爾特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麗華
- 被告
- 穩達商貿運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隆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7,2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