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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0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0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郭坤德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劉家亨

      王俊欽即三洋家族元氣館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100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叁仟陸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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