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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5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54號

上訴人
家勝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金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珈沛國際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254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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