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0號
原   告
溫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仁泰
被   告
段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漏載「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應予補正;另事實及理由欄第十一項關於「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附此敘明。」,應更正為「惟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原告共支出被告自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提解往返本院之3 次提解費合計2,400 元,是本院依職權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為2,4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但書規定,本院酌量情形認應由被告負擔,併此敘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