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0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0號
- 原 告
- 溫耶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仁泰
- 被 告
- 段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漏載「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應予補正;另事實及理由欄第十一項關於「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附此敘明。」,應更正為「惟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原告共支出被告自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提解往返本院之3 次提解費合計2,400 元,是本院依職權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為2,4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但書規定,本院酌量情形認應由被告負擔,併此敘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