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饒金鳳
- 法定代理人林君紋
- 上訴人蘇陳敏惠
- 被上訴人麗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蘇陳敏惠 被 上訴 人 麗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君紋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以上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捌仟參佰參拾伍元(聲明上訴狀誤載為:248.335 元,茲予更正),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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