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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
    饒金鳳
  • 法定代理人
    林君紋

  • 上訴人
    蘇陳敏惠
  • 被上訴人
    麗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蘇陳敏惠 被 上訴 人 麗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君紋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以上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捌仟參佰參拾伍元(聲明上訴狀誤載為:248.335 元,茲予更正),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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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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