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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62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62號

上訴人
護視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傑
被上訴人
榭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達

以上當事人間因請求解除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肆萬柒仟肆佰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柒仟肆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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