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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07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07號

原告
全日餐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全
訴訟代理人
張至剛律師
被告
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㨗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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