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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0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趙伯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07號

原告
林楣羚
被告
玖益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慧煖
訴訟代理人
馮志剛律師
複代理人
蔡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返還原告新臺幣(下同)506,000 元等情。惟被告之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街000 號13樓之2 ,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且依卷存資料,本件並無合意管轄之法院,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而本件原告主張之請求權為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應有以原就被原則之適用,兩造對此管轄之規定,亦表示無意見,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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