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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39號

返還股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39號

上訴人
完整方案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秦昌明
被上訴人
蘇家慶
即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739號請求返還股款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不合。查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肆佰捌拾肆萬捌仟肆佰柒拾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叁仟伍佰貳拾貳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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