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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7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趙伯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7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佳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即原告
兼法定代理
即原告
人 李林香珠
被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5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7 年1 月12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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