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7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7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佳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兼法定代理
- 即原告
- 人 李林香珠
- 被告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盛茂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5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7 年1 月12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