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83號
- 原告
- 福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志堅
- 訴訟代理人
- 呂柏松
- 複代理人
- 林芝華
- 複代理人
- 被告巨寶包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一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三、㈡倒數第四行關於「而被告係於160年2月22日收受支付命令」之記載,應更正為「而被告係於106年2月22日收受支付命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