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2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23號
- 上訴人
- 宇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三平
- 法定代理人
- 吳肇琨
- 法定代理人
- 王忠慰
- 被上訴人
- 陳淑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伍佰柒
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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