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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23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23號

上訴人
宇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三平
法定代理人
吳肇琨
法定代理人
王忠慰
被上訴人
陳淑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伍佰柒

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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