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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2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2號

原告
忠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雁美
被告
曾琛

      林敏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僅繳納新臺幣(下同)3,000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判要旨可參)。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房屋全部返還原告。惟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上開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亦無資料足供酌定(如房屋鑑定報告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查報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房屋之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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