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4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45號
- 上訴人
- 友達晶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一
- 被上訴人
- 力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煒凌
- 訴訟代理人
- 彭志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2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2 萬1,646 元(計算式:美金164,390.4 元×本件訴訟起訴時即105 年12月26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372元=5,321,64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0,6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