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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
    張誌洋

  • 當事人
    友達晶材股份有限公司力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45號上 訴 人 友達晶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一 被 上訴人 力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煒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6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存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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