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
    蔡惠琪
  • 法定代理人
    陳威智

  • 當事人
    伯思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俊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47號上 訴 人 伯思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智 被 上訴 人 謝俊賢 吳炳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4 月19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34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9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 萬5,9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鄭文彬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