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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5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51號

原告
騰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銓
訴訟代理人
張信陽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群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時被告群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權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⑷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公司法第113條之規定係準用無限公司之規定。而無限公司之清算,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議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6年7月14日起訴時,被告群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經主管機關為廢止登記,應進入清算程序。又被告公司並未選任清算人,且無以章程特別規定之清算人,亦定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等情,有被告公司影像資料及查詢表附卷可稽。按諸首開說明因無公司法第79條但書之情形,依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自應以被告公司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而以全體股東(共有3名股東)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又原告僅以許竣淞(僅被告公司股東之一)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其於原審起訴時被告公司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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