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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6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6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允升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俊龍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天賜
即原告
邱意茹
即原告
兼上三人共
即原告
同訴訟代理人 傅俊龍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明堂
即被告
張金福
即被告
盧張秀香
即被告
呂聯祥
即被告
周士傑
即被告
林進諒
即被告
新北市秀明福德宮慈善協會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明堂
被上訴人
即被告新北市秀明福德宮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明堂
法定代理人
兼上八人共
法定代理人
同訴訟代理人 景平東興工業社即鍾曉賢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高亘瑩
即被告
石鋒琳
即被告
兼上三人共
即被告
同訴訟代理人 陳逸融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德儒
即被告
蘇志民
即被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朱惕之
訴訟代理人
陳啟聰
訴訟代理人
蘇志民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佩琴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新北市○○○鄉○○○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一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邱敬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棟樑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素霞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廖俊隆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宏瑜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彥志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伯蒔
被上訴人
即被告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泳玲
訴訟代理人
林政修
訴訟代理人
陳炎基
被上訴人
即被告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法定代理人
康秋桂
訴訟代理人
陳信豪
訴訟代理人
單勇恩
訴訟代理人
傅俞芳
被上訴人
即被告新北市中和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賴俊達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柯慶忠
即被告
呂尉綺
即被告
諶錫輝
即被告
邱垂益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維劭
被上訴人
即被告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怡騰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訴訟代理人
黃玉茹
複代理人
蔡雅涵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謝翌棠
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連根佑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吳鶴窈
複代理人
姚岱宜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三朗廣告工程行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范玉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三朗廣告美術社
兼法定代理人
陳三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宋百翔食品行即宋財鄉
即被告
弘如工程行即陳東明
即被告
鑫泰金屬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太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宸波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珮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弘恩

       林佳頡

       侯驊殷

       陳秀明即福德宮

       曾文政

       曾智雄

       李志中

       沈 勇

       覃美芳

       朱詹淑萱

       林淑琴

       余淑杏

       許原浩

       蘇 芃

       王卿雲

       陳聚志

       何春森

       沈銘琪

       賴重嘉

       黃國峰

       李玉琳

       吳宋順英

       吳明開

       費玲玲

       陳世彬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256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4 人係以其等所居住系爭房屋之使用執照,原已分配包含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卻與442 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行為後發生土地重疊、移轉面積超出使用執照核定範圍之情形,顯然為被上訴人等人或係集體合謀違反相關法令,或係共同合意為不實切結,或係地政機關測量誤差所導致為由,而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等人應回復使用執照登記時之原狀,以及賠償上訴人4 人之財產及非財產損失等情,是依其起訴狀及歷次書狀內容,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之目的既係請求賠償被上訴人因前開不法行為所造成之財產及非財產損失共計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而其餘顯係基於前開訴訟目的所為之聲明,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6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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