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6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66號
- 原告
- 比利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志賢
- 訴訟代理人
- 李淑寶律師
- 被告
- 藍波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兼上法定代理人
劉愛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藍波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係設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被告劉愛貞之住所設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有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影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