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79號
- 上訴人
- 普承消防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偉成
- 被上訴人
- 冠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普承消防實業有限公司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2月2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7年2月2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足憑,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