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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7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79號

上訴人
普承消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偉成
被上訴人
冠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普承消防實業有限公司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2月2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7年2月2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足憑,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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