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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潘曉玫

  • 當事人
    陳品文鄭宇峻彩豊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10號原   告 陳品文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複 代理人 莊佳蓉律師 被   告 鄭宇峻 被   告 彩豊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彩豊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三日已為解散登記,而依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其股東並非僅劉怡婷一人,請原告說明列劉怡婷為其公司法定代理人之理由及依據,或請補正被告彩豊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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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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