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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1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16號

上訴人
豐旺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英發
被上訴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11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 萬6,5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95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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