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7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75號
- 原告
- 李湘雄
- 被告
- 豐泉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誠
李晉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另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年度救字第184號)已經本院於106年10月11日裁定駁回,原告逾期未抗告,已於106年11月2日確定,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