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黃信滿
- 法定代理人陳志誠
- 原告李湘雄
- 被告豐泉發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75號原 告 李湘雄 被 告 豐泉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誠 李晉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 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另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年度救字第184號)已經本院於106年10月11日裁定駁回, 原告逾期未抗告,已於106年11月2日確定,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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