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25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25號

原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理想置地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大江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
被告
林欣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4月19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地址「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26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 號26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7 年4 月19日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