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73號
- 原告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開源
- 被告
-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金鎂
- 被告
- 黃茂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然仍有未足,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30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3075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業於同年10月5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是以,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