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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810號

確認股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王唯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10號

原告
張淑玲
訴訟代理人
盧明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佩雯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余晏芳律師
被告
思博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世雄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810號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因原告於民國107 年3 月14日以被告思博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受告知人藍世雄有合一確定之必要,具狀追加藍世雄為本件被告,是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4 月19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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