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87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78號
- 原告
- 福峯鋼模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建成
- 訴訟代理人
- 吳慶隆律師
- 被告
- 崴林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新臺幣(下同)5,180 元。而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值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次按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房屋之訴,僅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內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 巷0 號1 樓(馬路邊)及4 樓(馬路邊)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是依上開說明,即應以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作為訴訟標的價額。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約為7 萬9,308 元,則本件起訴時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約為3,489 萬5,520 元(計算式:總面積440 ㎡×平均交易單價79,308元=34,895,520元),扣除土地價值2,254 萬5,600 元(計算式:308 ㎡×公告土地現值73,200元/ ㎡=22,545,600元),故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1,234 萬9,920 元(計算式:34,895,520元-22,545,600元=12,349,920元);至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係為附帶請求,依前述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自不併算其價額。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34 萬9,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0,68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18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1萬5,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