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
    李世貴

  • 當事人
    承泰工程行金鴻潤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7號原   告 承泰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許恩彬 被   告 金鴻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秉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 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古紹霖

判決實戰
574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