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2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28號
- 上訴人
- 卓春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春富
- 被上訴人
- 旺林金屬表面處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鳳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足額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 年4 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表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