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3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37號
- 上訴人
- 心視界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鏡輝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傑
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
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次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2萬1,682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萬7,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