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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58號

原告
曾淑貞
被告
吉泰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被告
張慶榮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上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
被告
林楷倫

      歐惠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9 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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