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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5號

上訴人
金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連嘉因年106年度訴字第435號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6萬41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55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106年11月7日前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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