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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52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52號

反訴原告
原動力豐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璽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反訴被告
寶鼎國際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威達
訴訟代理人
廖忠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為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伍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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