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52號
- 上訴人
- 寶鼎國際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威達
- 被上訴人
- 原動力豐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璽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 萬元(計算式:本訴部分97
萬元+ 反訴部分97萬元=19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10元
(計算式:本訴部分15,855元+ 反訴部分15,855元=31,71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