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58號
- 原告
- 徐建平
- 訴訟代理人
- 劉宏邈律師
- 被告
- 林廖海
- 被告
- 游永豐(原名游永豊)
- 被告
- 游三郎
- 被告
- 游明山
- 被告
- 游文榮(即游振堂之承受訴訟人、藍英鳳之承受訴
- 被告
- 游春好(兼游家德、游家慶之承當訴訟人)
- 被告
- 游清波
- 被告
- 游燕飛(兼游廖金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游娟姑(兼游廖金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游舜姬(兼游廖金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游燕平(即游廖金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劉永棋
- 被告
- 呂碧月
- 被告
- 游守勤
- 被告
- 劉泰逸
- 被告
- 陳世璋
- 被告
- 游麗靜(即游宏明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游梅
- 被告
- 游倩美
- 被告
- 游月秀
- 被告
- 游榮隆
- 被告
- 游榮發
- 被告
- 葉游麗微
- 被告
- 游麗真
- 被告
- 游麗惠
- 被告
- 游張紅桃
- 被告
- 劉銘智
- 游明珠(即游富男之承受訴訟人,兼游祥利之遺產
- 簡宗偉(即游雪之承受訴訟人)
- 簡宗仁(即游雪之承受訴訟人)
- 上30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 施懿哲律師
- 被 告 張裕能
- 訴訟代理人 張傑
- 被 告 築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張傑
- 被 告 林鴻邦(兼游家鵬、游淑敏、游博盛、游喻婞、游
- 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律師
- 被 告 曾紹評
- 訴訟代理人 曾宗發
- 被 告 游振元
- 劉麗玉
- 姚勇臣
- 曾景煌
- 游千慧
- 游陳麗貞
- 游玉如
- 游清舜
- 游博文
- 張高祥
- 訴訟代理人 蘇彥嘉
- 被 告 張鈞詠
- 訴訟代理人 呂國權
- 被 告 黃仁溪
- 曾綉娟(即曾游清月之承受訴訟人)
- 受 告知 人 黃帥晴
- 新北市土城區農會
- 上 一 人
- 法定代理人 林義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被告林鴻邦為被告曾綉娟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曾綉娟(即曾游清月之承受訴訟人,下稱其名)於訴訟進行中即民國112年9月4日將其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分稱其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108分之1出售予被告林鴻邦(下稱其名),林鴻邦就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變更各為7200分之2033,有上開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可稽(見本院卷十一第333頁、第335頁),林鴻邦向本院聲請由其承當訴訟(見本院卷十一第331至332頁、卷十二第205頁)。茲依前開規定原應徵得兩造之同意,第三人始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移轉之當事人始能脫離訴訟,惟本件因當事人眾多,有部分當事人並未於歷次準備程序期日到場,承當訴訟之聲請勢必無法取得兩造全體之同意,為便利訴訟之進行,爰依聲請裁定命林鴻邦承當訴訟為曾綉娟之承當訴訟人,以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