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蔡慶年、周木鈞
-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鴻榕木業有限公司法人、周美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7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郭信宏 被 告 鴻榕木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木鈞 被 告 周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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