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9號
- 上訴人
- 陳泳勝
- 被上訴人
- 廣呈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傅善麟
- 被上訴人
- 呈林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莊茵茵
- 被上訴人
- 廣宏設計印刷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莊國豐
- 被上訴人
- 吳祚邦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9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