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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原告
凱優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龍
被告
京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城
被告
林銜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京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06 年1 月17日106 年度補字第178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萬3,500 元,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1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可佐,故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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