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
- 原告
- 晟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逸華
- 被告
- 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未據繳納裁判費6 萬5,246 元,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同年12月5 日送達原告法定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原告逾期迄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