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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訴訟代理人
吳天銘
訴訟代理人
黃惠暖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榮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飛
訴訟代理人
劉俊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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