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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32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彥潾
被告
暉騏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宜璟
被告
劉榮發

      劉彥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參佰壹拾玖萬肆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係依兩造簽立之約定(下稱系爭約定)提起本件訴訟,參以系爭約定書第21條約定,該借款涉訟時,兩造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參見本院卷第21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暉騏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暉騏公司)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11日、102年9月4日分別邀同被告江宜璟、劉榮發、劉彥良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被告暉騏公司對於原告就現在 (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之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嗣被告暉騏公司於105年6月29日向原告借款2筆,金額共1500萬元,其每筆借金額,餘欠餘額、借款起訖日、最後付息日、利率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詳如附表所示,並立有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可稽。詎前開借款已經屆期,惟被告暉騏公司僅償還本金1,806,000元,及繳付利息至105年10月28日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原告本金13,194,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依渠等所立約定書5條第1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原告據此要求被告暉騏公司清償積欠本金、利息、違約金等,談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另其餘被告江宜景、劉榮發、劉彥良既為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償付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為請求,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3紙、約定書4紙、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2紙、授信明細表查詢單整紙影本為證,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借款契約暨授信約定書之約定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種類│ 借款金額   │ 餘欠金額   │   借款日   │            │利息            │        違    約    金        │備註  │
│號│    │(新台幣元)│(新台幣元)├──────┤ 最後付息日 ├───┬────┼───────┬───────┤      │
│  │    │            │            │   到期日   │            │計算標│起迄日  │逾期六個月以內│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            │            │準    │        │按約定利率百分│部分按約定利率│      │
│  │    │            │            │            │            │      │        │之十計收      │百分之二十計收│      │
│  │    │            │            │            │            │      │        │              │              │      │
├─┼──┼──────┼──────┼──────┼──────┼───┼────┼───────┼───────┼───┤
│1 │借據│4,500,000   │3,958,200   │105年6月29日│105年10月28 │年息  │自105年 │自105年11月29 │自106年5月29日│      │
│  │    │            │            ├──────┤日          │3.23% │10月29日│日起至106年5月│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105年12月29 │            │      │起至清償│28日止        │              │      │
│  │    │            │            │日          │            │      │日止    │              │              │      │
├─┼──┼──────┼──────┼──────┼──────┼───┼────┼───────┼───────┼───┤
│2 │借據│10,500,000  │9,235,800   │105年6月29日│105年10月28 │年息  │自105年 │自105年11月29 │自106年5月29日│      │
│  │    │            │            ├──────┤日          │3.23% │10月29日│日起至106年5月│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105年12月29 │            │      │起至清償│28日止        │              │      │
│  │    │            │            │日          │            │      │日止    │              │              │      │
├─┴──┼──────┼──────┼──────┴──────┴───┴────┴───────┴───────┴───┤
│合計    │15,000,000  │13,194,000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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